首页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