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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