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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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