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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