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受委托组织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二)超越委托范围的;

(三)不以民航局名义执法的;

(四)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执法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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