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入门培训包括入门通识培训和入门业务培训。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入门通识培训,民航局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监管专业的入门业务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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