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证件申请

第十九条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监察员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属于地区管理局机关的,由其所在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地区管理局负责人审核;申请人属于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的,由其所在部门将申请材料送本机构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并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地区管理局负责人审核;

(三)地区管理局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四)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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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