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证件申请

第十八条

民航局工作人员申请监管类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监察员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将所在部门同意的申请材料,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三)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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