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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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