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