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