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居民家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三)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四)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