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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