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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