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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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