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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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