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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