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九十七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十七条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第九十七条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