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十七条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七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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