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十一条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九十一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