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十一条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九十一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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