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十条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九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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