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十条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九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