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八条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八十八条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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