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八十八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八条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第八十八条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