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八十七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七条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第八十七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