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七条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八十七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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