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五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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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