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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