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八十四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四条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第八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