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三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八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