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九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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