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四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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