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一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