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一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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