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七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