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六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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