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六十六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六条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第六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