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四条

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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