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九章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