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一条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