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