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条
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