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条

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