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