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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