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