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