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