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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