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第四十六条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