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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