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