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