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