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四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