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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