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