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