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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