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条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四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