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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