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