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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