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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