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