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