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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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