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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