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