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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