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